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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土地承包30年不变细则

山西昔阳县读者王某来信咨询。我村实行这一轮土地承包已经15年了,期间人口及土地情况都有变动,有些因家庭人口自然消亡,已经销户的农户所承包的耕地,被其子女继承并转包给别人,有些农户全家迁出时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由村委主任耕种,一些新增人口十多年甚至将来二三十年无地可耕,农户之间人口与所承包的土地很不平衡,但村里以土地30年不变为由不做调整。请问国家有关的土地政策为什么这样规定,我很不理解。

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面的政策法规是明确的,绝大多数农民也清楚。各地之所以有一些农户对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提出疑问,主要是由于这是一个在我国农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法律规定及其由来和依据

我国一些地方成规模地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最早从1978年开始,到15年后的1993年,考虑到这些地方已经开始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央及时提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并提倡实行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就是要防止各地利用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做法继续调整农民承包地。针对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一些地方多留机动地和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做法,中央于1997年发文要求,必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个别地方以种种名义收回或部分收回农民承包地,随意多留机动地,大幅度提高土地承包费,或提前收取承包费的做法,必须纠正。在多年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內,“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使这一政策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这样规定有什么好处。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一是维护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获得的土地权益,防止通过经常变动承包权,多留机动地,强制进行土地流转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仅是一种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且是农村重大权利利益关系的调整。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历史进程来看。坚持实行家庭承包和以各种名义变相剥夺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博弈,从没有停止过。在国家没有明确土地家庭承包年限以及没有取消农村“三提五统”的时期,围绕多留集体机动地、多收集体提留、加重农民负担过程中的各种事件,每年都大量出现,中央和地方、部门为此多次下发文件,采取措施,付出了巨大努力。造成这一状况,虽然有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所限,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需要花钱,很多支出只好由农民出钱的原因,但也不能排除乡村管理机构和农民之间在权利、利益方面的争夺。近年来,很多地方农村出现的强行征用农民土地、强拆农民宅基地的案件,仍然是这种土地权益争夺的继续。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是防止无节制地扩大乡村干部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其收益的支配,维护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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