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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摘要。由于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很难认定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确立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寻求司法上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间接反正说;优势证据说

中图分类号:d91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4-0032-02

现代文明是人类以征服自然的野心而展开的历程,近些年来我国创造了世界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但是,由发展带来的环境负面效应越来越大。据西方学者斯米尔统计“1990年中国森林、农场和牧场的退化和水资源短缺造成的损失占gdp的5.5%到9.5%”,美国学者并由此断言“中国经济实际上就不在增长,增长的gnp正在被用于补偿自然环境的破坏和人类健康的损害”[1]。此论断虽然言过其实,但是随着污染日益加重,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不有效解决,将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1997年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15个罪名,主要包括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和污染型环境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为我国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立法依据。然而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罪行认定上,依据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证明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方面尚无不妥,因为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一般以破坏自然资源的数量和手段,为犯罪量刑的依据,所以较容易认定。[2]但是就污染型环境犯罪而言,该理论使许多环境犯罪得不到制裁。

一、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及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首先,污染型环境犯罪的长期性、潜伏性。污染型环境犯罪与普通犯罪不同,除个别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即时性外,一般污染行为的危害后果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其次,科学上的难以认知性。环境污染认定过程的科学机理极强,污染物种类繁多,其间的作用过程异常复杂,常出现科学上无法明确解释的状况。再次,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垄断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污染企业对其污染生成和排泄机理往往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垄断性。即便控诉方基于自己强大的侦查能力,在被告享有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达到证据法上有罪认定的要求并使法院确信无疑。最后,难以建立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即便能够证明某种危害结果是某种污染物所致,但在一定时间内,排放该污染物的企业不止一家,可能成千上万,逐个追究责任并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显失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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