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未完,全文共2118字,当前显示6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