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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坚决维护【依法保护军事设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由原来的8章37条调整为8章53条,共修改38处,增加16条另17款。

据介绍,随着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深入发展,军事设施种类、数量增多,保护要求普遍提高;

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境外情报机构对我侦察窃密活动加剧,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环境日趋复杂,保护任务加重;

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土地、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增多,工作难度增大;

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国防观念淡薄,安排建设项目不征求军事机关意见,一些军队单位保护意识不强,工作比较被动。

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提高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解放军总参谋部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改,并于2013年11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上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第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使草案更加成熟完善。

这次修法,坚持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坚持分类保护、确保重点方针,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军事设施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军地共同保护的原则,科学规范政府部门和公民、军事机关和部队的责任义务;

坚持法律的总体框架体系,充分吸取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机衔接其他相关法律,保持法律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记者从解放军总参谋部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进一步细化军地协调的具体职责方法和“两区两范围”划定的程序标准等,加强宣传教育,推动贯彻落实。

强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指导原则,第五条明确“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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