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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6号令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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