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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关于合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9来源:

关于合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面小、危房比重较大,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设施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社会居民生活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工矿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建筑密度大、人均建面小、年久残旧、危房及筒子楼比例较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脏、乱、差的集中成片职工住宅区。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负责统一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现行拆迁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拆除、整治和保护相结合,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综合整治。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与保障性住房用地单独列出。安置住房中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对改造后规划为经营性的用地,以净地出让方式供地。对棚户区改造中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进行。

(二)资金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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