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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力 促落实 [落实防暑政策重在合力监管]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3部委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立法并落实到位,是劳动者十分关切、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办法的出台引发了广大网民与各主要媒体的热议,我们就此加以归纳,供大家思考。

近年来,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还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据当时我国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起草、颁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及改革的深入,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3部委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立法并落实到位,是劳动者十分关切、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新办法呈现六大亮点

《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等许多媒体指出,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旧办法中界定不清的模糊问题,有力维护了高温下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并集中呈现以下6大亮点。

亮点1。新办法高温界定35℃以上为高温天气;旧办法对此无明确界定。

亮点2。新办法对高温条件下对劳动时间、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h,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h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旧办法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做“凉活”,晚间做“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亮点3。新办法扩大了保护范围,基本涵盖全体劳动者。旧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亮点4。新办法明确高温津贴与工伤保险待遇;旧办法中为空白。

亮点5。新办法明确了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权;旧办法中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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