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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职业教育立法析论:中国职业教育立法

“三农”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农业要发展,科技应下乡。面对在乡村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如何把先进的科技送给他们,为何农村职业教育践行了30年,我们仍然没有改变农村的窘迫和农民的命运。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对象、职业教育的内容进行分析,并认为在立法中明确政府的义务与责任,将对农村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教育立法;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6-0204-04

吴永明(1970-),男,江西师范大学法学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行政法、法制现代化;

王从容(1972-),女,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教育行政法。(江西南昌330022)

本文系全国“十一五”教育规划重点课题“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职业技能与创业教育机制研究”(项目编号:dja080195)的阶段性成果。

泥泞狭窄的村间小路,黝黑的水塘,疯长的杂草,路上偶见迟暮的老人和好奇的孩子,错落的楼房和低矮的土屋寂静无声,这是当代中国随处可见的乡村缩影,早已没有昔日的田园风光。青壮年进城务工,村庄里剩下的是留守儿童和孤独老人。与此同时,更为严重的是农村的空心化和乡村权力失控。“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三教统筹”等这些以振兴农村、让农民以智力致富的农村职业教育已有近30年的历史,为什么农民还要离开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义无反顾地奔向城市,是什么制约着农村的发展。笔者认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是农民的发展,关键是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因此农村职业教育责任重大。通过立法,把农村职业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并赋予农民受教育的权利,这将对农民素质的提高大有裨益。本文从农村职业教育的受教育对象、教育的内容、政府的义务与责任等方面提出立法见解,以供参考。

一、农村职业教育的对象:农民抑或农民工

谁是农村职业教育的对象,是培养以在乡村生活为中心的农民,还是“为城市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在农村职业教育立法中,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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