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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理论争议厘定

【摘要】

《刑法修正案

(八)》对我国累犯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修改,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正确适用,需要加以厘清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

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理解适用

《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刑

(八)》)对我国《刑法》进行了最新的修正,其中增加了累犯成立的主体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累犯制度,具有合理性和进步性,既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社会形势和司法实践对刑法变革的需要,也顺应了国际刑事立法、司法宽缓化、轻刑化的趋势。但是,从《刑

(八)》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略陈浅见,以期对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否成立累犯之观点争议

《刑

(八)》排除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成立累犯的可能性,但没有对此类行为人实施后罪的时间节点作出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规定前后两个犯罪都必须发生在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时(或曰后罪发生在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时)还是仅仅只要前罪发生在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时(即行为人无论犯后罪是否满十八周岁)即排除累犯的成立,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满足累犯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犯后罪时必须仍未满十八周岁方不成立累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犯后罪时即使已经满十八周岁仍然不成立累犯。前者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行为人再次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此时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未成年时大,成立累犯并从重处罚,是应该的也是合适的。第二,按照严格的字面解释,可知只有行为人实施后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才不构成累犯。支持后者观点的理由不尽相同:一种理解根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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