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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善学校治理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风险,促进学校各项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学校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运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评价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控制规定等。
第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
学校层面主要指学校的整体控制环境,业务层面涵盖了学校各职能部处、院系、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既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及原则第四条学校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参与,组成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在“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全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编制学校风险评估报告,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处、院系、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查和自我评价工作。
第七条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应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的内部控制作为评价范围。
(二)重要性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内部控制评价应将重要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作为评价的重点。
(三)客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真实、准确反映学校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现状。
(四)及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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