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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随时提出、同时提出抑或适时提出 我国品格证据排除

摘要。在法定顺序主义下,主张已经固定,有完善系统的审前程序,实行证据同时提出主义和逾期失权制度则有其合理基础。在自由顺序主义中,无审前程序固定主张和争点,则只能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无法集中审理和诉讼拖延的弊端决定着其让位于增设审前程序后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不像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证据失权,只能实行相对温和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也需相应完善审前程序。

关键词:举证;自由顺序主义;法定顺序主义;审前程序;失权;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6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从而在《草案》中确立了较证据同时提出主义温和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是,这种规定是否仍然会像举证时限制度一样,过于浪漫而不合时宜。到底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同时提出主义还是适时提出主义更适应中国国情。笔者将对此展开论述。

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和同时提出主义的历史沿革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规定一定顺序,允许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随时主张事实、提出证据,并无时间、形式的任何限制,即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无论何时都可以提出攻击防御方法。

与自由顺序主义相对的概念是法定顺序主义。所谓法定顺序主义,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的顺序进行,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提出的,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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