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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期限低于30年 林地承包期满70年还可承包等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紧紧抓住“明晰产权”这个核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这进一步发出了党的农林政策长久不变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

坚持以分为主

《意见》明确要求,除集体组织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外,凡是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

“四权”同落实

《意见》对明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目的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

统一颁发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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