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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807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7-30【生效日期】

1994-07-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等国家珍贵稀有鸟类及其栖息繁殖环境和稀有植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护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和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榆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通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对保护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保护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四)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五)采取生物工程和技术工程措施,保护生物种源,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发展种群;

(六)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生物种源储存基地和科研、科普、环境监测基地,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七)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保护区旅游管理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第七条第七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划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核心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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