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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发展,促进亚洲枢纽型港口物流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xx〕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港口区、物流区、加工区等三个功能区,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xx〕93号)执行。

第三条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业务,并依法开展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等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拓展相关经济服务功能。

第四条保税港区按照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原则,构建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口岸监管体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广州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保税港区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管理、监督保税港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等经济活动;

(三)统一行使保税港区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外经贸等各项管理职能;

(四)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负责保税港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保税港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六)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调整指导意见,制订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

(七)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八)组织制订保税港区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处置协作工作机制,并组织协调实施;

(九)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保税港区管委会内设保税业务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区的保税业务工作,行使日常管理职能并为企业服务,协调区内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第七条保税港区的海事、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海事、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条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广州港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第三章口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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