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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调研报告

近年来,部分企业采取注册商贸企业的方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几个文件来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些办法给相当部分新办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笔者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初步探讨。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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