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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问题分析

摘要。我国破产法制度设计中,对于劣后债券的设置,其主要是依据不同债权人的地位和债权性质等特征来实现偿债的公平分配。破产法的存在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分配,而在破产法中设置劣后债券,使得破产方必须履行债券补偿的职责,并将债权人放置在合理的位置,按照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的一种债权补偿顺序的厘清,这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相符合,具有比较强的可行性。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破产法中设置劣后债券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完善过程以及作用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层面上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产法;劣后债权;债券补偿

应当根据破产法中的清偿顺位对劣后债权人进行补偿。目前,这种债券补偿的方式是社会分配的一种主要方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是否遵循了公平分配的原则,还有待论断。

一、破产法中劣后债权发展的过程

我国在破产法中所涉及到的劣后债权问题,其中有提到一个关于债权补偿的原则问题,那就是“深石原则”,具体指的是在公司破产之后,如果这公司还有母公司的话,则需要根据母公司的经营情况来判断债权清偿顺位,一旦发现母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则母公司的债权清偿顺位应当劣后于其他受偿人。可见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这一原则的使用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子公司的伤害。在金融行业中也涉及到了劣后债权的问题,其主要是通过次级债券的方式来体现,通常情况下,持有次级债权的债权人的补偿顺位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后。由此可见,在金融行业中,持有次级债权的债权人所涉及到的投资风险较高,但是高风险也说明了高利润的存在,所以更多的投资人比较倾向于选择次级债券进行投资。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关于劣后债券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债权分配方面的问题,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关于劣后债权的分类受到认可度较高的主要有:第一,没有签订正式的补偿合同,当事人只是进行劣后补偿的约定,但是只要具有相关的清偿证明,法律上是认可这种劣后债权的分类的。第二,当事人在破产之后有涉及到劣后债权的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债权补偿。第三,在当事人破产之后,其在债权补偿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了司法问题,则应当由法院最终的判定结果作为劣后债权清偿顺位的依据。我国的破产法是在以往的立法理论和立法依据上不断进行改进而形成的,但是关于劣后债权方面的问题,在实现保护上还存在不足的地方。现行的破产程序中,只能够实现优先和普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劣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不足。大部分当事人在破产之后,一般难以全清偿完所有债务,这使得许多劣后债权人无法获得相应的全部补偿,甚至是拿不到补偿。可见,在我国的破产法当中,实现对劣后债权人的保护还不足,应当将劣后债权人纳入到破产程序中,实现对劣后债权人的立法保护,这是完善破产法法律体系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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