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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

(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未完,全文共3425字,当前显示11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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