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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府办〔201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请单位及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规划及建筑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楼宇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楼宇除外;
(三)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请单位在福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无偷逃税等违法乱纪行为。
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巨大或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经事
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支持类别:
(一)亿元楼宇业主奖。对同业集聚度高、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
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为符合上述条件楼宇的单一业主。
(二)亿元楼宇物管奖。对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
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具备物业服务资质。
(三)楼宇统计奖。对指定楼宇联络员,积极配合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的
商务楼宇,可给予评优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引进项目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经事先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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