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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函〔2016〕140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
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我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安全,我厅编制了《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本大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本大纲颁布实施后,《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川环办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大纲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大纲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2日
川环函〔2016〕1400号
附件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
(2016)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和规范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活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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