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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立法条例

广西来宾市立法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本市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每届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任期第一年完成本届立法规划的编制,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在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必要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可行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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