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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

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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