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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研究

摘要。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是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逻辑起点,当前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表达存在不愿表达、没有渠道表达、表达得不到及时回应等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社区居民欠缺权利意识,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保障社区居民的参与权。社区居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表达机制的建构一是提高社区居民的权利意识,二是应借助现代科技搭建更便捷的表达渠道,三是明确政府的反馈义务,多措并举,构建社区居民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表达机制。

关键词:社区居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表达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极大满足,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成为社会公众的奋斗目标。如何有效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公众意见,在公共财政支撑能力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利用地方文化资源,提供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服务。该法的颁布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政府如何挖掘和利用地方文化资源,社会公众如何表达自身实际需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社区是现代社会公民的生活共同体,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本文立足城市社区,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分析现阶段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表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社区居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表达的困境

笔者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实地走访了一些社区,与居委会主任等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座谈,笔者发现现阶段社区居民在表达需求存在不愿表达、无渠道表达、表达得不到反馈等问题。

(一)社区居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表达的主体缺位

1.社区居民缺乏需求表达的主动意识。以《海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为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详细的公共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并且规定了详细的时间节点。但是这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社区居民的参与,社区居民缺乏表达自身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主动意识。主动意识是居民表达的内生动力,内生动力不足导致社区居民愈加忽视自己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忽视了自己的文化权利。

2.代表社区居民利益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够。根据政治学的相关研究,需求表达的有效性和表达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组织化程度越高,表达的力度就越大,效果越明显,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就越大;反之,需求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越小。我国的居民社区经历了从“单位”时代到“后单位时代”的转变,“单位”时代的社区作为单位的附属,具有很强的组织性,社区居民的很多需求可以通过单位的机构获得充分的表达,单位的机构也能够代表社区居民向政府表达相应的需求。“后单位时代”的社区组织化程度降低,社区居民因兴趣爱好成立的松散组织无法代表社区居民向政府有效表达相应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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