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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评论抗辩在司法实践的难点

摘要。公正评论一般用于诽谤案件,保护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诚实评论免受侵权责任追究的抗辩理由。在中国,自1992年“吴祖光案”胜诉,“公正评论抗辩”开始作为一项抗辩事由被新闻界和司法界予以重视和采用,但时至今日,我国还未针对这一抗辩理由做出成文的规定,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本文主要探讨了公正评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四个难点,并对公正评论的法律保护略述拙见。

关键词:新闻评论;公正评论;言论自由;事实;意见

在我国,大众传媒对社会事务、公共事业有评论和批评的权利。新世纪以来,随着媒介形式的多元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二者间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包括新闻评论对名誉权的侵犯问题。公正评论作为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的重要抗辩事由,在平衡媒体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公正评论是英美普通法中诽谤诉讼的重要抗辩理由,英国学者萨利•斯皮尔伯利曾在《媒体法》中为公正评论下过定义,他认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真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公民的权利。虽然英美各国普通法对公正评论的定义存在细微差异,但“评论”“诚实”“公共利益”是被普遍认可的构成要件,我国关于公正评论抗辩原则的司法实践在与西方经验有着基本共识的原则上,也针对侵权诉讼的现状与问题,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一、我国公正评论抗辩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公正评论抗辩原则的相关规定,仅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和1998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到评论与名誉权两者之间的关系。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在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9条规定中,按照司法解释,对于表达者只提到消费者和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等表述都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面对许多复杂的侵权情形,司法解释在法官审判中难以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公正评论的认定标准基本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在审判中运用公正评论这一抗辩理由,学术界也在不断推动对公正评论抗辩探索的发展进程。杨立新教授在《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提炼出3条相对完善的公正评论抗辩构成要件,即评论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评论的内容没有侮辱、诽谤;评论出于公共利益目的。

二、公正评论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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