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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调研报告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充分运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把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做到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探索实践,有效落实。作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者、推动者的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更要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在监督执纪的具体实践中,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惩前毖后、堵漏建制,着力营造纪在法前、违纪必究的政治生活氛围,使干警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常态。要充分认识到“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了对干警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那么,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如何正确把握和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呢。

一、运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守好纪律规矩底线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每一种形态都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覆盖了每一个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并针对各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四种形态”之中,首先强调的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好批评教育提醒手段,守住纪律和规矩第一道防线。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职能的发挥,体现教育提醒的严肃性。要让干警明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不是与干警个人之间的私下谈心,而是组织程序中的一项严肃制度。在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前,要一针见血地告知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让其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不改正错误带来的后果,促使其主动改正错误,使谈话对象从自身的错误行为中真正得到警示、受到教育,彻底纠正错误行为。

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过程中要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有效发挥教育提醒的作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要如何谈、谈什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批评教育提醒能够达到的实际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前,要根据批评教育谈话对象存在错误行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内容,注重批评教育谈话的步骤,既要一针见血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又要讲究批评教育谈话的策略和技巧,要循序渐进,切忌急于求成。为真正达到教育提醒的最佳效果,还要针对谈话对象的职业特点、错误行为方式等选择合适的谈话人选,使谈话对象容易打开心扉,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现教育提醒内容、形式、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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