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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在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

——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年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10年8月28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和朋友们: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年会今天在云南美丽的春城昆明召开,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给予会议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云南省领导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当选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各位委员表示热烈祝贺。本次会议组委会收到的论文总数高达550余篇,是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创办以来,各个专业委员会年会收到论文数量最多的一次,能有这么多的同志关注、研究审判监督理论问题,我感到非常高兴。借此机会,我就加强审判监督理论研究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判监督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强化审判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在适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繁重,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成立,对于加强审判监督理论研究,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需要大力加强审判监督理论研究。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全面把握审判监督工作规律,强化审判监督理论指导,是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基础。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理论研究,深入剖析维护司法权威与依法纠错之间的辩证关系,深刻反思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思路,全面检讨审监工作的成败得失,牢固把握审判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适时调整审判监督工作的方针策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认清审判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做到审判监督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提升审判监督工作境界,需要搭建坚实的理论阶梯。现行法律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而审判监督实践则十分复杂,加强审判监督理论研究,有利于更新审判监督工作理念、拓宽工作思路、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优化民事再审案件调解措施,为审判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阶梯,将审判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境界、新水平。

(三)实现审判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行动离不开科学的理论。当前,审判监督工作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向如何把握,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思路如何调整,审判监督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如何取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思考。加强审判监督理论研究,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审判监督理论体系,可以为审判监督工作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南,防止审判监督工作走弯路,实现审判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开展审判监督理论研究,必须坚持正确方向。首先,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方针,从服务大局、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密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探索和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审判监督理论。其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要增强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合法性、能动性、可接受性、合目的性,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牢牢把握审判监督理论研究的核心理念,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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