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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及路径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1](p7)基于此,我们受中国法律与发展咨询公司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资助,于2005年4月20日赴湖北省宜城市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农村法律援助项目。我们本着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精神,以法律服务为中心,相继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代写文书等活动,并于期间开展了关于农村法律服务的社会调查,从中掌握了许多第一手资料。

与其它调查报告不同的是,本报告在分析角度上摒弃了以农村法律服务所为窗口的传统做法。其它类似报告均以法律服务所为中心,分析其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通过考察法律服务所与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乡(镇)政府、律师事务所等的相互关系,从而得出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些理论认识。其目的在于为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区域划分等提供理论依据。因此,这些报告都忽视了对农民实际法律需求的考察。然而,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既为“应用”就应当首先搞清楚农民的实际需求到底是什么,然后才能根据现实需求去判断各服务单位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是否适格。所以,本报告紧紧抓住“农民到底需要什么”这一中心命题,通过考察农民在实际生活中是否与法律密切相联、与哪些法律密切相联、如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等,分析现有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进而阐述学生志愿者参与农村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相关的具体建议。这是本报告的最终分析路径。

二、调查方法

本次法律援助的最大特点是,在整个项目期间都是学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当地政府、法庭等均未参与其中,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也仅仅只是提供一些便利条件而已。由于调查者非官方、非权威身份,在考察中很难收集到一些政府、法庭的内部文件和数据,因为“以中国国情,获得被调查者的信息,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2]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分析,但由于政府机关总结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且本报告的观察重点在于农民的现实需求,因此上述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同时,由于我们与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接触较为频繁,通过他们偶尔也能看到政府机关的某些文件和报告,这或多或少弥补了上述遗憾。

个别访谈,是我们最重要的调查方法。我们对访谈对象的选取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农民群众,包括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未接受过法律服务两类。这种分类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农村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农村法律服务的真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遇到法律纠纷,是何种原因使他们与法律服务擦肩而过。追寻其中的原因,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访谈对象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务所之现状,以及在满足农村法律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对农民的访谈不同的是,这部分访谈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进行的,往往是在闲聊甚至是吃饭时获得我们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相当的可信度。最后一部分是司法所和部分当地政府官员。主要了解政府机关在解决农村各类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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