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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初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24号)的要求,继续促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1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结婚,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可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申请人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户口注销。(市公安局负责)

2、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被投靠人属我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投靠人不受年龄限制,可以投靠入户其子女处。(市公安局负责)

3、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属我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未婚子女可随时投靠父母入户;已婚子女照顾父母,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投靠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二)人才引进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入户。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申请入2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须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2、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入户。(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3、专才入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在各市(县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市公安局负责)

2、自购(建)住房入户。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父母可申请入户;购房者在我市同时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借给旁系亲属居住,其旁系亲属可申请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四)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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