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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入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历经多年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有偿取得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对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与中央提出的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文章结合当前形势,重点针对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问题,提出了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收益使用制度改革、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差别化政策四方面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1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显成效

2006年,国务院批复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确立了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的总体思路,并批准在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试点。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全力推进非煤矿种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以下两方面突出成效:一是基本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现今,我国新设矿权均需有偿取得;对过去无偿占有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各地有关部门也进行了逐步清理,不仅改变了矿业权管理中一部分矿业权人缴纳价款和使用费,而另一部分未缴纳有关费用的“双轨并存”不平等局面,还增加了国家矿业权出让收入,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二是初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按照《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目前我国30个省(区、市)已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制定了保证金相关提取标准、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明确了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问题依存

2.1矿业权出让市场化程度不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前,受各方面因素制约,我国新设矿业权的完全市场化程度仍不高,部分矿业权以低价甚至无偿出让,不利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也不利用实现资源资产价值最大化。据统计,2013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257宗[1],仅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13%。此外,为招商引资,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配置矿业权现象,以无偿、低价形式将资源直接配置给企业,有碍于资源最优配置。

2.2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一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偏偏低。国外相对于我国资源补偿费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而我国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起步费率低,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甚至低于众多发展中国家[2]。此外,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自1998年以来一直未调整,明显低于世界主要矿业国家的类似收费标准。二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底价不科学。受矿业权价款评估制度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不发育,监管不到位,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基础不统一[3]等因素影响,我国矿业权评估价款的真实可靠性较差,损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

2.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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