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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通进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

杨通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中图分类号]b7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6)08-0057-07罗尔斯自己说过,“将正义延伸到包括我们对未来各代人的义务(包括正义储存的问

题)”,是他的正义理论所遇到的四个难题之一。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代际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资金积累和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所以,代际正义问题“使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极严重的考验”[1]。通过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对比分析,我们将会发现,罗尔斯的这一意味深长、耐人寻味的表白或许主要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他的代际正义理论和他的一般正义论之间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反差、矛盾和冲突;这些反差、矛盾和冲突不仅限制了他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探讨,而且威胁

着他的正义理论大厦。

一正义的储存与代际正义

与其一般正义论一样,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所针对的也主要是功利主义。在罗尔斯看

来,由于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义务的根据,因而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并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做出沉重的牺牲。“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际之间看来比在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2]正义的储存原则就是作为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而起作用的:“它在要求某一代为后代的福利储存的可能数量方面提出了一个上限。”

罗尔斯把社会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需要净储存率的积累阶段和无需净储存率的维持阶

段。在积累阶段,人们留给后代的东西需要比他们继承的多:“一旦积累的过程开始并继续下去,它就对所有后继的世代都有好处。每一代都把公平地相等于正义储蓄原则所规定的实际资金的一份东西留给下一代。„„这种等价物是对从前面的世代所得到的东西的回报,它使后代在一个较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3]当社会财富的积累达到一定数量,足以维持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行时,积累阶段就可结束;社会发展于是进入维持阶段。在这个阶段,每一世代只要求留下与其从前辈那里继承下来的大致相等的财富:“只要正义制度得到牢固确立,所要求的净积累就会降低到零。在这一阶段,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制度和保持它们的物质基础来履行它的正义义务的。”[4]那么,每一个具体的世代如何判断,他们所处的社会是否属于正义制度已得到牢固树立的社会,以致可以把积累率降低到零呢。判断正义的基本制度是否已经确立的标准是什么。罗尔斯可能会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视为判断的标准。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正义制度的建立是57一个历史的、逐渐接近正义理想的过程。历史上大多数时代的人都会认为,他们所处的社会比

他们之前的社会更为公正。他们可能会认为,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作为判断他们社会的正义程度的标准是一种过高的、超出了历史发展水平的要求。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未来世代的人可能会接受比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更为接近正义理想的正义原则。在他们看来,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实现程度作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已经建立起正义制度、从而只需保持零积累率的标准,实际仍是一个太低的要求。

站在古人和未来世代的角度来诘难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或许失之公平,而且可能会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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