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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集中供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放泊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

—1—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国资、价格、交通运输、人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形成以专用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2—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会展场所、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设置标准及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

—3—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达不到规划要求、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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