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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写手: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有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权吗

第一篇:税务写手: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有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权吗税务写手: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有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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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一纳税人检查结束后,向其下发了罚款金额为5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不服,咨询了税务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征管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的规定,县稽查局是县税务局下属的正股级单位,和税务所是平级,且实际上由县局视同税务所进行人事、经费管理,应和税务所的处罚权限一样,只能进行二千元以下的处罚,处罚5000元明显超过其处罚权限,应是无效处罚。据此,建议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其实,对于县(区)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不只是纳税人,相当一部分税务人员的认识也存在误区,认为稽查局的处罚权只限于2000元,这样的认识有断章取义之嫌,稽查局的执法权限应不受《征管法》第七十四条的限制,只要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行使的处罚权都可以行使。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是《征管法》明确的一级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省、市、县各级稽查局都是税务机关,都有独立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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