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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办法》的通知
通知
工商标字〔2011〕2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制度,指导示范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商标战略实施能力,加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及《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召集督导评估组会议、审核确定示范企业评估结果等工作。
成立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督导组,具体负责各示范企业考核评估工作,对示范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时间
评估对象。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评估时间。每两年一次。评估工作原则上于评估年度第一季度开始,6月30日前结束,对示范企业上两个年度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准备
(一)各示范企业要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示范企业要认真回顾、总结上两个年度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各示范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指标》(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配合评估督导组做好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于评估年度第一季度发布正式通知,布置评估工作。通知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确定督导评估组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
(二)实地考察。督导评估组通过实地察看、工作观察、组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评估信息,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三)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要求,根据督导评估组意见,审核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公布。
五、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资格。
六、评估要求
(一)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根据评估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充分发表评估意见。
(二)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评估对象披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
(三)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四)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评估对象的酬金与其它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附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指标
第二篇: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指标附件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评估指标
一、评定标准
(一)商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150分)
1.商标战略实施组织领导情况。(30)
2.企业商标战略或商标发展规划制定情况。(30)
3.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50)
(1)商标管理文件的制定。(30)
(2)商标规范使用文件的制定。(10)
(3)其他商标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10)
(未完,全文共12068字,当前显示1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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