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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桥北三期棚户区改造哈达和硕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红山区桥北三期棚户区改造(哈达和硕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红山区桥北三期棚户区改造(哈达和硕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补偿另行规定。

二、征收范围

东至国有林场、南至友谊大桥、西至阴河、北至哈达和硕村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征收主体。红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红山区桥北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

-12准在一层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建成的附属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3.未建部分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

4.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形成的附属物参照执行。

(二)产权调换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

1.2的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

1.3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

1.1的比例调换。均互相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三)装修装饰补偿

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

(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2.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1年,最终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多退少补。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均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

八、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一)签约和搬迁奖励

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单位,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2万元。31-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1万元。超出60日签订补偿协议,不予奖励。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团签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签订补偿协议,针对不在征收范围内建设安置房并只实施货币补偿的项目,在签约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的30%乘评估市场价,给予团签现金奖励。该奖励政策与签约奖励政策可同时适用。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2.评估报告送达后,自确定签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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