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第一篇: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no:sc12257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根据现有处置设施和处置能力就近集中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处置单位不得接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3—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固体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战略资源开发区的固体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的扶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
—4—
环境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固体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建立网络完善、管理规范的固体废物回收体系,提高固体废物回收率。
(未完,全文共35092字,当前显示14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