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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佑中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且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规范我校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优先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按照相关标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及校舍改造。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给予补助。

二、依法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收费,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费用,不得将捐款、赞助等费用与学生入学挂钩。

三、依法规范对公办改制学校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对因布局调整、企办学校移交等原因造成的学校资源闲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闲置资源进行处置,要通过资产置换或改变用途等方式,仍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主要是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坚决杜绝资产流失。

四、依法规范各种教育教学实验。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对学生均衡编班,坚决取缔重点班或以教学实验名义设立的重点班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段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并严格控制其数量和规模,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全面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奥林匹克和其他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的面向学生的征文、创作大赛、知识竞赛等活动,必须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要严格规范社会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文化补习等课外辅导班,定期进行清理整顿,不合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五、依法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保证按规定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和建设校本课程,不得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尤其要注意保证综合实践活动、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小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年不得少于20天,中小学生每天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六、依法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在省上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教辅用书要坚决落实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严格执行省上有关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编、滥发教辅资料,禁止向学生摊派练习册、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习题集、练习册等应试材料。

七、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要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教师劳动,为教师实现个人价值和专业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要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强化师德教育的考核,进一步明确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对教师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坚决纠正少数教师自办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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