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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公款浪费心得体会

针对现实生活中屡禁不绝的公款浪费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浪费之风必须狠刹。”我认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彻底根治公款浪费顽症的治本之策在于厉行法治,重典问责。

公款浪费的本质是权力腐败。贪污受贿是腐败,花天酒地、奢侈浪费也是腐败。有些公务员误以为,只要公款没进自己的钱包,就不算腐败;大吃大喝充其量是嘴馋,但不算腐败。殊不知,公款中饱私囊固然侵害了广大纳税人的公共财产,公款酒菜进入“万元肚”也侵占了广大人民的血汗财富。从法律角度看,公款浪费赤裸裸地侵占了公共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污染了党风政风与社会风气,具有主观恶性和危害严重性,是可耻可鄙的监守自盗行为。

治奸宄,用重典。既然权力腐败是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款浪费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禁绝公款浪费,必须标本兼治。既要靠道德教化,更要靠厉行法治;既要在舆论上口诛笔伐,让浪费公款者名声扫地,更要从制度上扎紧篱笆。好制度鼓励好干部继续保持勤俭美德,确保坏干部不愿干坏事、不敢干坏事、无法干成坏事。即使有极少数既遂者,也要令其承担远远高于违法收益的违法成本。好制度与坏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好制度能把坏人变成好人,而坏制度能把好人变成坏人。

“仔卖爷田不心痛”。公款消费者具有天然的、野蛮的、自身难以遏制的浪费冲动。此乃与民众消费的本质区别。鉴于公款浪费的严重危害性,鉴于现行法律包括刑法在规制公款浪费方面的立法漏洞,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反公款浪费法,既要明确合法公款消费的条件、标准与信息披露制度,也要明确公款浪费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以切实提高浪费成本,降低浪费收益。

三大法律责任中最重要的是民事责任。建议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反公款浪费法。公款浪费者既要及时足额退回其浪费的公款、并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也要对国家承担浪费金额十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建议激活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和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对公款浪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就行政处分而言,对公款浪费者应据其浪费金额和社会危害性分别给予相应的降级、降职和开除等处分。对公款浪费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公务员,一经查实,就应彻底摘掉顶戴花翎,永不续用。因公款浪费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终身不得担任公务人员,终身亦不得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上市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有公款浪费劣迹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时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制。

就刑事责任而言,建议修改刑法,增设浪费公款罪,并将该罪的追诉标准即浪费金额与贪污罪的追诉标准保持相同口径。公务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乃公器。只有把法律交给人民,把法律执行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交给人民,才能确保善法良治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建议立法者赋予每位公众对公款消费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与批评权。每位公民既有权依法查询公款消费的账簿,也有权查询公款消费的发票与合同等原始凭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全国公款消费信息联网平台,允许公众对公款浪费进行实时监督,对查证属实的公民实名举报予以物质与精神奖励。奖金可界定为被举报浪费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二篇:反对浪费心得体会学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

论述摘编》《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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