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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这次工会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了对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了三种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一是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二是工会组织为追缴拖欠的工会经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三是工会工作人员和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权利侵害案件。为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工会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会法、民法通则、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有关的司法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问题

工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即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工会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工会组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可以设立企业、可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区分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将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行为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行为区分开来,它们各自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工会组织财产及其他权益具有独立性。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工会组织的财产是分别独立的。工会组织对其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归其所有或者使用。工会组织投资建立的企业的财产与权益也归其所有,与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也是独立的。三是工会组织的民事责任独立。工会组织对外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工会组织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工会组织投资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投资的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工会组织投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生的债务,工会组织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设立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同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外发生的债务,也不得用工会组织及其企业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并保护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被起诉时,不能将工会组织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判决这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时,不能裁判工会组织对此承担责任,也不得对工会组织的财产、经费账户等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强制措施。

二、申请支付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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