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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征收机构报告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是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拆迁的做法,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称之为“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襄州区房管局下设有房屋拆迁管理科,是行政法规授权的单位,职责管理范围是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做好房屋拆迁的公告宣传、解释工作;做好管理事务公开,接受监督;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处理和预防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拆迁档案管理;查处违反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行为;制定或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第五条);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等。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区房屋征收计划的拟定和上报工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组织实施本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周转房源的监管;负责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全额拨款单位。

“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在新旧条例中的职责大同小异,鉴于我国对房地产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襄州区房管局在近几年的拆迁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管理经验,并且有现有的工作管理人员,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襄州区能够顺利执行,为了襄州区经济平稳、快速、有序的发展,襄州区房屋征收部门可设立在襄州区房产管理局比较适宜,湖北的洪湖、荆州等地已率先在房管部门设立了房屋征收办公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范围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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