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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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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发„2007‟17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国企改革和个私经济发展,提升重庆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1.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委会、村委会投资设立公司。中央企业在渝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可以作为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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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和“一照多点”。

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净资产、商标等形式出资设立公司。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在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字号;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授权许可,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

放大“两翼”政策效应,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外,允许法定登记住所在“两翼”的企业将实际经营场所设在“一圈”的对口支援基地试点园区内。

2.支持民营企业做大盘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向民营资本全面开放。

放宽民营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限制,出资人可先注册若干子公司、股东再以所持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母公司

―2―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即可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3.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的,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采取新设立方式,出资形式全部为非货币形式的,允许实行“零首付”注册,核发营业期限为半年的营业执照,在半年内实收资本缴付到位20%的,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延长其营业期限。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纯国有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凭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净资产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勿需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

―3―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在新名称中可不添加字号;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4.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帮助国有、民营企业等筹措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增强经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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