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的销售行为,建立和完善统
一、科学、有效的家电下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包括中标流通企业及家电下乡指定店。中标流通企业是指经过甘肃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通过商务部、财政部招标中标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家电下乡指定店是指中标流通企业下伸到基层,通过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第二章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采购家电下乡产品,保证甘肃省市场供应。
2、组织、协调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完成中标流通企业所下达的销售任务。
3、按照甘肃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销售、货源、补贴等情况和其他资料。
4、按照连锁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对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进行管理,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店面形象、统一店内布局、统一宣传策划,规范家电下乡指定店的经营行为。
5、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宣传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6、负责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7、负责及时解答和处理农民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咨询投诉问题。
第四条
家电下乡指定店主要工作任务
1、宣传家电下乡政策,正面引导农民群众购买。
2、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流转销售工作。
3、配合中标生产、流通企业做好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4、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和农民购买、补贴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
5、做好补贴资金申报的代理审核工作。
第三章经营销售的规定与要求
第五条中标流通企业经营销售要求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家电下乡工作组织机构。企业总部不在甘肃的,要在甘肃省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具体负责甘肃省市场的家电下乡工作。企业要指定负责甘肃省及各市(州)、县(市、区)家电下乡工作的负责人,并报省家电下乡办公室备案。
2、根据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3、制订具体的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措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可采取举办家电下乡产品推介会、文化下乡、集市贸易集中销售、大篷车下乡入村、墙体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和产品宣传。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经营保障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防止出现经营秩序混乱、服务态度差、经营设施不完善和发生产品供货间断、违规促销以及消费纠纷等问题的发生。
5、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所属销售网点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6、与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
家电下乡指定店要求
1、家电下乡指定店要具备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市、州、县、区政府所在地家电下乡指定店营业面积原则要达到120㎡以上,乡镇以下不得少于50㎡,偏远乡镇及专营小家电的营业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2、应将“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悬挂于醒目位置,并保持标牌清洁。
3、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家电下乡样品机上要摆放明显标志,标价签上要注明产品品牌及名称、产品型号、中标销售价格、补贴比例、补贴金额。要设专人负责导购,严禁非家电下乡产品进入销售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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