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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822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8-02【生效日期】

1996-08-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第三条科协应贯彻国家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第五条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级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制定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科协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科协及所属科技团体开展工作和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科协或学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协,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第八条省及州、市、地科协由所属科技团体和下一级科协组成;县科协由所属科技团体和基层科普组织组成。

县级以上科协是所属科技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普协会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科协在城乡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和普及科学技术的基层组织,上级科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科协应加强组织建设,促进所属科技团体、基层科普组织的发展。

第十条第十条县级以上科协的变更或撤销,须经该科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成立,应先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变更或撤销,须由该科技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科协应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把科教兴黔的事业作为根本任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科协应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项目攻关活动,为发展科技和经济服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科协应加强所属科技团体工作,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推进学科发展。

科协可依法开展境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普及现代科学技术。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科协应建立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组织和扶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脱贫致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科协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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