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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17、关于严肃党员参加选举大会纪律的通知(定稿) (1)

第一篇:140917、关于严肃党员参加选举大会纪律的通知(定稿)(1)关于严肃党员参加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纪律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

为严肃组织纪律,强化党员管理,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党员参加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提出如下要求。

1、党员参加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是每个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按要求参加

2、党组织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前,要及时张贴公告,告知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5日通知到党员本人,一并强调责任义务

3、党员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选举大会的,须提前3日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要在收到党员申请当日报告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党员可以不参加选举大会,按请假处理;未报经党组织同意的,镇(街道)党(工)委要严肃谈话、批评教育。

4、党员无故不参加选举大会,或以影响选举为目的拉拢其他党员不参加选举大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

三、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各镇(街道)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村党组织和党员,准确把握,细致操作,认真落实。

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10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篇:关于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各党支部要带头并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选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党员、干部和群众熟悉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选举法规的自觉性和参与选举工作的水平。

二、自觉遵守换届选举的人事纪律。任何单位和党员干部,都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换届选的人事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许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许请客送礼、拉选票;不许利用传单、标语、信件、网络等形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谣群众;不许利用职权乱批款项,私分滥发钱物,笼络人心;不许违规发放和收受礼金、礼品、纪念品。各党支部要教育广大党员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职务变动的行为。

四、要加强对换届选举的监督检查。纪检检查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搞好换届选举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纪律检查力度和监督力度。对代表酝酿、投票选举、候选人的考察考核和代表大会召开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要明确职责范围,切实负起责任。对敢于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坚决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的,要积极支持和表扬。对换届选举中的违法乱纪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篇:关于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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