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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责的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8〕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北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组成,如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牵头。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审计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市纪委领导担任。

第四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例会。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批准。第五条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二)指导和协调本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五)审定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六)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七)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八)组织召开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九)指导各区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审计局。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市审计局主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单位职能部门担任,并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各部门的联络员和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年度市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

2.受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移送事项;

3.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个人的有关情况;

4.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负责对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政规定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备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6.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7.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1.每年年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名单,并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委托事项;

2.向被委托的审计机关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4.根据需要,对审计中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5.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或企业领导人员个人的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和奖惩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三)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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