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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的探讨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的探讨

李合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因出现不能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延缓法庭审理的日期,待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的制度。

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手续。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为此笔者仅就某法院2005年至2007年8月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作了司法统计,从统计情况看,两年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31件,延期审理24件,占案件总数的10.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关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汪某(化名),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直到2007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这起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研讨过,而审委会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就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问题)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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