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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作纪律,严明校纪校规,落实岗位责任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凡我校党政管理干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等一律实行坐班制,每日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教师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时间(包括讲课、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学院(部)和基层单位安排的学习等各项集体活动时间;后勤集团和经济承包独立核算单位考勤时间,可根据学校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二、各种假期的时间规定、请假程序、批准权限及有关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

2.请假时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就医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基层单位领导审核后,到人事处填写《吉林师范大学病假审

1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对全休2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需有康复证明,并实行2个月的试工期(每月应工作15天以上),试工期内又因疾病休息的,其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寒暑假前1个月连续休病假者,经寒暑假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5天的,放假前后的病假与寒暑假连续计算。

3.病假15天以内的,审批表由各单位备案;超过15天的一律报人事处备案

4.病假期间的工资及校内津贴

病假期间的工资依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80%;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70%。

病假期间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者,工资停发

6.严禁以病假名义在外兼职,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20天

2.教职工请事假,须经本人申请。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处级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至7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次性连续请事假7天以上者及各处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3.事假2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按天计算减发校内津贴;超过20天的,按天计算减发工资和校内津贴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期为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往返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路程另计,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期间工资照发。

(六)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七)探亲假

1.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时间放在寒、暑假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假期内探亲的,经批准可以在其他时间探亲。

2.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批后方可离校探亲。期满返校后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财务部门凭假条和探亲期内的往返车船票,按规定予以报销。

3.到国外探亲的教职员工,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探亲假期及车船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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