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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犯罪

检察机关抗诉,还哥哥清白让弟弟受到应有的惩罚

郑琳燕

本报讯(记者屠春技通讯员郑琳燕)四川省高县农民杜良敏近日收到一份判决书,上面赫然写着:撤销(2008)甬仑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3年来一直压在他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下了,自己再也不是戴罪之身,以后无论外出打工还是找对象,再也不会有什么顾虑了。

2011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杜良敏和王彬、肖兵抢劫、盗窃案时发现,杜良敏的身份信息有误。在多次讯问中,杜良敏一直说自己叫“杜平”,杜良敏是他哥哥,并交代说3年前他是冒用哥哥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身份证。

2008年,杜良敏因犯盗窃罪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进宫的他供述是否属实,不仅关系到对他此次犯罪的量刑,而且关系到他哥哥的清白。北仑区检察院遂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根据办案检察官提供的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取了高县某村出示的书证、辨认笔录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这些证据有力地证实了杜良敏、杜平二人身份互换的情况。北仑区检察院据此认定2008年该区法院对“杜良敏”盗窃案的判决是错误的。2011年8月,该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此案,后宁波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北仑区法院重审。

北仑区法院近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审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应为“杜平”,犯罪时冒用了哥哥“杜良敏”的身份资料,但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撤销了原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杜平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随后开庭审理杜平和王彬、肖兵抢劫、盗窃案,并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杜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彬、肖兵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十个月。办案检察官说,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杜平上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次犯罪不构成累犯。

第二篇:弟弟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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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可爱,英俊潇洒,活泼开朗,聪明的弟弟。他现读于二年级,成绩班级前四,最喜欢的科目是语文,在班级就任体育委员,在评语中他的班主任是这样评论他的:xxx在班级里你很少被表扬,但在批评中总会有你一个,希望你在今后里能不在批评中看到你的身影了。

记得在他读大班时,在同班的学珠心算的同学中他的成绩是最好的,经常被老师表扬疼爱。他比一般人的接受能力更强,别人要学一个学期他用半个学期就学完了,而且回家也从不复习。记得弟弟他学完上学期后家里不让学,可他哭着闹着要学,最后家里人奈何不了他就又让他去学可这时已经学到了快结束了,大家都以为现在学一定会跟不上了,可去上的第一天老师竟然说他跟得上听得懂,真是太不可思议了,这让我非常的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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