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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调解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劳动争议的调解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相关知识: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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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理完毕劳动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理完毕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也是有审理期限的,这是为了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公平。与原来规定的劳动争议审理期限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及时、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三点:

一是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根据本书前文中提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因此审理期限的45日或者是60日并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

二是审理期限需要延期到60天的案件,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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