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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毒品犯罪定性中犯意引诱如何理解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获悉犯罪嫌疑人周某有毒品犯罪嫌疑,遂安排特情人员装扮成购买毒品的人,与犯罪嫌疑人周某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3克。犯罪嫌疑人周某前往交易地点打算进行交易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3.32克。周某称毒品是买来自己吸食的,周某的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未查实周某有贩卖毒品给其他人的事实。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意引诱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观点。因此,对周某应定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的数额,按照查获的数量认定,即63.32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意图,属于犯意引诱,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而应当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犯意引诱型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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