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黑土地保护条例

(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资金筹措,加大黑土地保护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剥离、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河湖连通、污染监测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落实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每年6月25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日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第二章规划与评价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黑土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开展调查,确定各类黑土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在调查基础上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时应当体现整体连片的理念,避免黑土地规划碎片化。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未完,全文共22351字,当前显示14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