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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祛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206号)3术语定义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废物

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

3.3监督管理

指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3.4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

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满、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

4.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4.4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4.4.1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情况等;实施计划的编制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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